我为群众办实事余庆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
2022/9/2 来源:不详白癜风规范化 http://pf.39.net/bdfyy/zjft/180423/6185586.html
近日,余庆法院审结被告人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,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经法院一审审理查明,年8月,被告人汪某(江西省鄱阳县人)明知“匡某”(化名)将银行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,还将其在陈某、胡某处借来的4张银行卡,以每套银行卡每个月元的价格提供给“匡某”。年9月至年11月,被害人冉某、胡某等人被他人利用网络诈骗.万余元,其中被骗资金转入被告人汪某提供的陈某、胡某银行卡账户内49.万元。汪某又应“匡某”的要求,帮其套现41.6万元。被告人汪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已退赃款34.6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汪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之规定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应予以处罚。被告人汪某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”之规定,系自首,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被告人汪某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对其从宽处罚。
据此,法院根据被告人汪某的主观恶性、犯罪事实、犯罪情节、悔罪表现、退还部分涉案款项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综合考虑,一审做出上述量刑。
作者/来源: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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